央廣網北京7月29日消息 據中國之聲《全球華語廣播網》報道,最近有專家呼籲修改《繼承法》引起廣泛關註和討論,我國《繼承法》頒佈於1985年4月10日,將近30年未作修改。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家庭成員結構的變化,繼承法的很多內容已經備受爭議。例如,我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是配偶、子女、父母。記憶體”有專家就認為,父母在繼承法中的順序應予調整。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mSATA教授林嘉:父母是不是可以作為第一順序可能這塊爭議比較大,可以第二順序或者是什麼樣的一種方式。贍養父母是子女應有的義務,但是因為繼承,父母可能理論上來說更早離開人世於這個子女,所以從這個層面來說,可能會又涉及到比如說父母到時候去世以後又有一個繼承的問題。
  除了父母,有關配偶的繼承順序,也是實踐中爭議的焦點。林嘉表示,“從世界各國房地產的立法看,對配偶採取零順序的比較多,而像我國將配偶放在第一順序的比較少見。”
  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就說,“這樣容易帶來一些問題,比如說:結記憶體婚不久的二婚配偶,在父母去世、沒有子女的被繼承人去世之後,將會獨享遺產。”
  不過,在“配偶繼承順序”這一問題上,各界的觀點不盡一致。同時,關於《繼承法》中“怎樣繼承”以及“哪些財產可以繼承”的問題,大家也有著不同的看法。那麼在國外microSD,各國《繼承法》又有哪些規定的呢?我們先去日本看一看。《全球華語廣播網》日本觀察員黃學清介紹:
  黃學清:在日本,繼承遺產順位是配偶是恆定的繼承人,除了配偶以外,第一順位是子女包括養子,婚外子女和胎兒,如果子女已經死亡,由孫子、孫女或曾孫繼承;第二順位是直系親屬,父母,父母已經死亡的情況就向上推至祖父母;第三順位是兄弟姐妹,兄弟姐妹如果已經死亡,由侄子外甥們繼承,配偶和子女一起繼承的時候,各繼承二分之一。和父母一起繼承的時候,配偶應該得到遺產的三分之二,和第三順位一起繼承的時候,可以得到四分之三。
  繼承了遺產就要繳納遺產稅,大約是六十萬左右繳納10%的遺產稅,180萬元繳納15%的遺產稅,最高稅率是50%,遺產稅征收的對象非常詳細。不僅包括動產、不動產、債券、現金、存款等,還包括專利,高爾夫會員權、書畫、所用保險金等等,計算非常所有些人會因為稅率高,或者因為遺產很難變現,而交不出遺產稅,最後乾脆放棄繼承權。
  澳大利亞的《繼承法》規定,配偶在繼承順序中排在最前面的。來聽《全球華語廣播網》澳大利亞觀察員胡方的介紹:
  胡方:澳大利亞不同州的繼承法各不相同,但是總體來看,父母在繼承順序中排位並不高,這主要是因為澳大利亞的成年人,在結婚以後相對於更加獨立而導致的,總體來看這個順序首先排在第一位的是配偶,因為在澳大利亞法律承認同性配偶以及同居的事實婚姻關係,所以這個配偶包括結婚配偶、同性配偶以及同居事實婚姻配偶。
  排在第二位的是子女或者是子女的後代,排在第三位的才是父母,第四位是親兄弟姐妹以及其後代,而排在第五位的是祖父母、外族父母,第六位的是英文統稱uncle叔叔、嬸嬸、舅舅、姑姑、伯伯等一類的人物,再之後將是堂兄弟姐妹和表兄弟姐妹。
  雖然在澳大利亞的繼承法裡面,父母的排名順序並不高,澳大利亞大部分的人都會立下一份遺囑來修改繼承順序。根據新南威爾士州在2009年的一次調查,沒有立下遺囑的民眾只有46%,不到一半,而對那些沒有立下遺囑的澳大利亞人來說,往往對這個順序並不是特別在意,或者是自己的財產並不多,無須立下遺囑,因此這個排名順序並沒有引起過特別大的爭議。
  英國曾是世界上將私法自治在繼承法領域貫徹得最為徹底的國家。《全球華語廣播網》英國觀察員侯穎的介紹:
  侯穎:繼承和每個人息息相關,在關係到每個人自身的同時,也關係到一個繼承法制的發展進程和優化程度,英國的繼承法也在不斷的探索中完善和總結。現在英國繼承法有大量的單行法規組成,其中包括從1937年的遺囑條例,到1977年的家庭供養法令等10幾項的條例法令作為補充,也是英國目前司法實踐的法律依據。英國繼承法和我們國家相比來說,還是早了很多可以看出其中有一些規定也是細化了很多,並且他主要圍繞無遺囑繼承,和遺囑繼承兩大主線展開。
  在無遺囑的繼承中,英國繼承法把不同繼承人的繼承權也分別做了不同的規定,有配偶繼承權,子女繼承權,以及父母和其他親屬的繼承權問題也在不同的前提下,有詳細的說明。
  而在遺囑繼承方面,現在英國遺囑繼承法,最引人註目的變化就是從絕對遺囑自由原則到相對遺囑自由原則的轉變。相對遺囑自由原則就是指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法院可以依法變更被繼承人的遺囑,判決從遺產收益或本金中,為被繼承人生存的配偶和其他未獨立生活的家庭成員,支付適當的財政津貼。當然我國與英國的繼承法有不少差別,這也體現出了不同國家文化和法制的差異,但是為了使公民的利益得到充分的法律保障,相互吸取有益的法制理念和規定還是非常有必要的。  (原標題:專家呼籲修改繼承法 配偶繼承順序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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